(1)劳动保护与职业安全卫生
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在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总称,统称为劳动保护。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劳动保护是保护从事劳动生产的劳动者,但是,劳动保护并不是指国家对劳动者所有方面的保护,而是专指对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伤亡和职业危害的保护,它不包括职工其他劳动权利和劳动报酬等方面的保护,也不包括一般的卫生保健和伤病医疗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是: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条件;合理组织劳动和休息;实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解决他们在劳动中由于生理关系而引起的一些特殊问题。
劳动保护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由于劳动过程中(工具设备和生产环境)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若不加以保护将会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例如,矿井作业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冒顶、片帮、水、火灾害等事故;工厂生产可能发生机器绞碾、电击电伤、受压容器爆炸以及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等;建筑施工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和碰撞;交通运输可能发生车辆伤害和淹溺事故;农业生产可能发生农业机械伤害、触电、农药和化肥中毒等等。所有这些,都会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健康,甚至造成财产的重大损失。另外,生产过程中,还有一些因素(人及组织行为不当)对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也有影响。如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强度过大,会造成过度疲劳,积劳成疾,并且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过于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的劳动,也会给他们的健康造成危害。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来消除这些因素,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
(2)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根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是指符合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3)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职工在生产环境中由于工业毒物、不良气象条件、生物因素、不合理的劳动组织以及一般卫生条件恶劣的职业性毒害而引起的疾病。例如从事矿山开采、翻砂造型、玻璃、陶浇等作业的工人,因长期接触含二氧化硅粉尘而得矽肺,从事铅冶炼、蓄电池、铸铅字等工人,因接触铅烟、尘而患铅中毒等等。
1957年我国卫生部公布试行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规定了14种职业病,以后,有关部门又补充规定4种。1987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修订《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重新规定了现行的职业病名单。
(4)我国法定的职业病名单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87)卫防字第60号文件“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的通知”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新规定中的职业病范围,共包括9类、99项。具体如下:
职业中毒
1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
2 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 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 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 铍病;
6 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 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8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9 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人包括砷化氢);
10 砷化氢中毒;
11 氯气中毒;
12 二氧化硫中毒;
13 光气中毒;
14 氨中毒;
15 氮氧化物中毒;
16 一氧化碳中毒;
17 二硫化碳中毒;
18 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19 工业性氟病;
20 氰及其腈类化合物中毒;
21 四乙基铅中毒;
22 有机锡中毒;
23 羰基镍中毒;
24 苯中毒;
25 甲苯中毒;
26 二甲苯中毒;
27 正己烷中毒;
28 汽油中毒;
29 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0 二氯乙烷中毒;
31 四氯化碳中毒;
32 氯乙烯中毒;
33 三氯乙烯中毒;
34 氯丙烯中毒;
35 氯丁二烯中毒;
36 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37 三硝基甲苯中毒;
38 甲醇中毒;
39 酚中毒;
40 五氯酚中毒;
41 甲醛中毒;
42 硫酸二甲酯中毒;
43 丙烯酰胺中毒;
44 有机磷农药中毒;
45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46 杀虫脒中毒;
47 溴甲烷中毒;
48 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49 根据《职业性中毒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0 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尘肺
1 矽肺;
2 煤工尘肺;
3 石墨尘肺;
4 炭黑尘肺;
5 石棉肺;
6 滑石尘肺;
7 水泥尘肺;
8 云母尘肺;
9 陶工尘肺;
10 铝尘肺;
11 电焊工尘肺;
12 铸工尘肺。
物理因素职业病
1 中暑;
2 减压病;
3 高原病;
4 航空病;
5 局部振动病;
6 放射性疾病:
1)急性外照射放射病;
2)慢性外照射放射病;
3)内照射放射病;
4)放射性皮肤烧伤。
职业性传染病
1 炭疽;
2 森林脑炎;
3 布鲁氏杆菌病。
职业性皮肤病
1 接触性皮炎;
2 光感性皮炎;
3 电光性皮炎;
4 黑变病;
5 痤疮;
6 溃疡;
7 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
1 化学性眼部烧伤;
2 电光性眼炎;
3 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
职业性耳鼻喉病
1 噪声聋;
2 铬鼻病。
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 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 苯所致白血病;
4 氯甲醚所致肺癌;
5 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 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 焦炉工人肺癌;
8 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其他职业病
1 化学灼伤;
2 金属烟热;
3 职业性哮喘;
4 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5 棉尘肺;
6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7 牙酸蚀病。
(5)危险、危害因素
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危险是指特定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总的说来,危险、危害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或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通常为了区别客体对人体不利作用的特点和效果,分为危险因素(强调突发性和瞬间作用)和危害因素(强调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积累作用)。有时对两者不加以区分,统称危险因素。客观存在的危险、有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临界值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可能成为危险因素。
事故隐患泛指现存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通常通过检查、分析可以发现、察觉它们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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