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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事故的定性、定量解释

2006-10-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凡符合下列6种情况之一者即为特别重大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X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