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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通风

2006-11-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用于排除或稀释生产房间内发生事故时突然散发的大量有害物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蒸气的通风方式称为事故通风。
  当生产设备发生偶然事故或故障时,会突然散发大量有害物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蒸气的车间,应设置事故排风,以备急需时使用。
  事故排风所必须的换气量应由事故排风系统和经常使用的排风系统共同保证。
  当有害气体的最高容许浓度大于5mg/m3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车间高度在6m及6mF2下者,8次/h。
  2.车间高度在6m以上者,5次/h。
  当最高容许浓度等于或低于5mg/m3,上述的换气次数应乘以1.5。
  事故排风装置所排出的空气可不设专门的进风系统来补偿,而且排出的空气一般都不进行净化或其他的处理。排出有剧毒的有害物时,应将它们排放到10m以上的大气中,仅在非常必要时,才加以化学中和。
  事故排风必须设在有害物质可能释放的地点,事故排风开关,应同时装设在室内和室外便于开启的地。
  
  ——摘自《安全科学技术百科全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
  
  
  
  emergencyventilation由于工厂厂房中存在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气体的车间,因此在拟定工业厂房的通风方案时,除应根据卫生和生产需求设置一般的通风系统外,还要另设一个专用的全面的机械通风系统,以便在发生上述情况时能够迅速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这种特殊的全面通风系统称为事故通风系统。这种工作情况,则称为事故通风。有关事故通风装置的设计计算,可查阅《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CTJ19—75)。
  
  ——摘自《安全工程大辞典》(1995年11月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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