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伤亡事故
2006-11-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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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伤亡事故,根据1960年3月9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试行新的伤亡事故报表的通知中几个问题的说明”规定:凡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为重大死亡事故,只要是由于生产或设备事故所引起的伤亡、不论是职工或职工以外人员(军工、民工、勤工俭学学生,劳改犯等)、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人员,都应按规定上报。
1987年2月1日发布实施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国家标准中规定: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为重大伤亡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11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刑法》中第114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掌握的标准是“重大伤亡,既包括重大的人身伤残,也包括人员死亡,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人民币计,一般掌握在5万元以上。
——摘自《安全科学技术百科全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