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
2006-11-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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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是国家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法律。
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益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因此,工会法在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作了相应的规定。
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在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代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代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当事人对企业行政方面做出的辞退、开除、除名的处理不服的,可以要求依照国家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
法作出处理。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的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在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中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摘自《安全科学技术百科全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