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
2006-11-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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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建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组织。一般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单位的主管机关、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规定,调解委员会设在企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设在市、市辖区、县,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其办事机构。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只受理不服仲裁决定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所作的处理决定其效力不同。调解委员会在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所达成的协议,要求当事人自觉履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提出的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如果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的审理决定,是最终审理,当事人不得上诉,必须严格履行。倘若对法院决定有疑义,只能根据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一般由劳资(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代表加上中间一方的代表组成。中间一方代表,多由政府劳动部门派出,或由司法部门、社会公益代表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仲裁权,裁决的实施,以法院的司法权为后盾,仲裁委员会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其活动是一种仲裁诉讼活动。机构性质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而是劳动行政部门的独特执法机关。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规定,设在县、市、市辖区,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仲裁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世纪50年代,曾在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1950年6月15日劳动部发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局长或副局长、市工商行政机关代表、市总工会代表、市工商联代表组成,必要时请与争议有关团体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行政机关提请仲裁的案件和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后因劳动争议处理法规停止实施而撤销。1987年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组成已根据新的情况作了修订。
——摘自《安全科学技术百科全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