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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2006-11-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劳动的时间,以工日或工时为计量单位。它是人类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重要源泉。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等基层单位的工人职员的工作时间。一般由劳动法律、法规或依据劳动法规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工作时间制度,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为:工作日长度、工作时间计算、加班加点(包括条件、待遇)、工作间歇以及两段工作时间之间的休息、休假办法等。法律规定的日工作时间,亦即工作日长度,为“标准工作时间”。超过时,视为加班或加点。不足时,称“非全工时”。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作制。工业发达的国家多实行小时工资制,工作时间多短于8小时。工作时间的确定,是劳动者实现其劳动的一项必要条件,也是实现劳动保护和劳动者休息权的必要条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采取逐步缩短工作时间的方针。1994年2月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从1994年3月1日起“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作制度”。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实行周六、周日的双休假制度。特别繁重或有害健康的工作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工作制度。
  法定节日法律规定的放假节日,一般亦指按照各国家、各民族的风俗习惯规定的年、节和纪念日。我国法定节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的办法》(1)属于全民的,有新年(1月1日放假)、春节(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放假)、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和国庆纪念日(10月1日、2日、3日放假),共计放假10日;(2)属于部分人民的节日,有妇女节(限于妇女,3月8日)、青年节(限于中等学校以上学生,5月4日)、儿童节(6月1日)和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限于军队及军事机关,8月1日),享受假期者为半天或一天;(3)属于少数民族习惯假日,由各少数民族集居地区之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凡属于全民的节日放假,如适逢公休日,顺延补假。部分人民的假日,如适逢公休日,则不补假。
  
  
  ——摘自《安全科学技术百科全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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