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铀矿建井安全

2006-11-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指放射性矿井建设及地面的安全防护。
  有放射性辐射危害的铀、钍矿山及非铀金属矿山,只有在建立了完善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并经审查、验收之后,方准投入生产。这些安全卫生设施包括:通风防氡、通风除尘设施、放射性矿石试料加工室、剂量防护实验室、卫生通过区间、专用浴室、洗衣室、矿石贮存库和放射性废水处理设施等等。
  矿山地面布置的防护原则是建立“卫生防护带”。首先,居民住宅、矿工家属宿舍区应安置在远离矿山工业广场的地区,且应在矿井出风井口的上风侧,整个工业广场亦应在居民集中地的下风侧。矿山地面总布置基本上是将污染区(工作区域)和清洁区(生活区域)分开。后者应处于地势较高的,该地区常年风向的上风侧。
  工作区包括:坑口、矿仓、选矿厂、废石堆、尾矿库和剂量防护室等;生活区包括办公楼、食堂、俱乐部、机修厂、锻钎房等。
  放射性矿山属于弱辐射范围,卫生防护带间距按第一级矿山企业标准,如居民区设施在距污染区1km以外。
  为防止进风井所送入井下的新鲜空气被污染,应将选矿厂和废石堆设在入风井口的下风侧。入风井应布置在排风机的上风侧。入风井周围不得设矿仓和废石堆,这些污染源必须距入风井100m以上。
  在污染区不应设置休闲场所和与生产无关的建、构筑物。在有放射性粉尘、污水、尾矿、坑内排出水等污染的区域中,应禁止种植粮、菜、牧草和果树。
  
  ——摘自《安全科学技术百科全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