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明火、电火等外部热源引起的矿山火灾。
煤矿外因火灾的预防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防止外因火灾应采取以下措施:
1.禁止明火
(1)井口房、扇风机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不准用火炉取暖。
(2)严禁携带烟草、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引火物下井,井下严禁吸烟。
(3)井口房和井下不准使用电焊、气焊或用喷灯焊接;如果必须在井下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才准进行,而且要求事先迁移和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备足消防用水、砂子、灭火器等,并随时检查瓦斯和煤尘浓度。
2.控制可燃物
(1)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或变压器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和布头等必须集中存放于铁筒内,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2)井下禁止使用黑色炸药,只准使用硝铵类的矿用安全炸药和安全被筒炸药。因为黑色炸药爆炸后火焰存在的时间长,有引燃引爆瓦斯的危险。井下不准放糊炮。禁止用煤粉、炮药纸等易燃物代替炮泥。
(3)皮带运输机附近要经常清理,扫净落地残煤,捡出木片、木块及炮药纸等易燃物;尽量采用耐火的不燃性皮带。
3.预防电气引火
(1)正确选用易熔断丝(片),不准用其他金属丝代替规格保险丝;正确使用漏电继电器,以便电流短路、过负荷、接地时能及时切断电流。
(2)有瓦斯与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应正确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电缆接头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
4.预防摩擦起火
经常维修皮带机托滚、换向器;井下机械运转部分要加强保养维护,及时加注润滑油,经常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预防静电。
金属矿外因火灾的预防
《冶金矿山安全规程》《有色金属矿山防止外因火灾暂行规定》都规定了非煤矿山井下防火的措施。
1.禁止使用明火
(1)严禁在井下安设炉灶,明火取暖,或有意燃烧木材及其他可燃性材料。
(2)井下放置炸药、柴油及其他易燃品的地点严禁抽烟和明火。
(3)井下密集木支柱地点、木结构的竖井、斜井、硐室或其他有易燃品的地点,使用明火或必须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和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进行作业。作业中要有灭火及防止焊渣火星飞溅的可靠措施,作业结束时要仔细检查现场,严防留下火种。
(4)在一般地点进行焊割作业时,乙炔发生器与焊割地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并设专人看守,防止过往人员的灯火引燃乙炔气。
(5)井下存放炸药和易燃品的上方及附近严禁悬挂或放置电石灯。
2.防止电气和电热起火
(1)井下各作业场所的动力线路开关、电气设备必须正规安设,严禁超负荷。
(2)电气设备的开关熔断器只允许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熔断丝(片),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片)。
(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灯泡取暖。
(4)为防止仪器设备受空气湿度的影响,个别地点需要用电热干燥空气时,应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按规定适当安设电热设备,并注意安全防火。
(5)各作业场所的照明动力线路,必须正规架设,经常保持其绝缘良好,在电线或电缆接头附近禁止存放炸药或其他易燃品。
(6)井下任何地点的工具箱、更衣箱内禁止装置电灯或其他电热设备。
(7)禁止采用灯泡加热器、阻抗器或用电炉烘烤爆破器材、衣服及其他易燃材料。
(8)电灯泡和电线接头的裸露部分、电器设备的发热部分,禁止与木材、油毡纸和其他易燃品接触。
3.防止炸药及油类失火
(1)井下使用的炸药、柴油、机油等易燃物品必须存放在固定的硐室或发放站内,储存量不得超过三昼夜的用量。存放易燃物料的地点必须有灭火器材并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2)用电机车运送爆破器材和油类必须使用专用车。车上覆盖苫布。运料车与电机车头之间应加挂一节车厢,以避免集电弓与电车架线接触时产生的火花引燃易燃材料。
(3)井下临时存放易燃材料的时间不许超过8h。凡井口、主要运输巷道、作业集中地点、电车架线及电灯泡下边电力线路的接头及开关附近,禁止临时存放易燃材料。
(4)运送油类、炸药时禁止吸烟和点电石灯。每台柴油机车必须随车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5)井下维修车辆及柴油机设备地点、储存油类的地点,均应及时清除地沟中和地面上的废油。沾上油类的破布棉纱应及时运出坑外,严禁在井下存放。
(6)井下禁止采用喷灯或明火加热内燃设备。
——摘自《安全科学技术百科全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