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储存物品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一)甲类: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二)乙类: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三)丙类: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
(四)丁类:难燃烧物品。
(五)戊类:不燃烧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