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制约因素多,情况复杂多变,与其它应急救援工作相比,具备更强的技术性、时效性和更大的危险性,要求反应快速、判断准确、应变及时、措施有力。一旦发生重大灾变事故,往往需要多支救护队协同作战、密切配合、集中指挥,并需要得到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因此,必须形成独立的矿山救灾及应急救援体系。实践也充分证明,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在应急救援、预防检查、以及社会上应急救援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企业自主救护原则
煤矿企业的事故具有突发性的特点,迅速出动、及时对矿井事故进行救护是煤矿企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煤矿生产工作的客观要求,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为限。以确保及时有效地抢救事故。
预防为主原则
矿山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要着眼于事故预防,着眼于矿山的系统安全,着眼于矿山的持续健康发展,不能就抢险而抢险,要将预防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提高生产系统的抗灾防灾能力、实现系统的本质安全作为体系的主要任务,并应在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下功夫,使应急救援体系成为保证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力量。
区域救护原则
我国矿山生产具有区域性特点,为保证应急救援的有效、及时进行,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应急救援体系的健康发展,应根据矿山的分布、灾害程度、地理位置等情况,合理划分成若干区域。在区域内,可不分管理体制和企业性质,可打破隶属关系,建立起区域应急救援网,以实现区域性的应急救援。
集中指挥原则
矿山应急救援必须实行集中指挥,以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矿山救护队也要继续实行军事化管理,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统一着装,要佩戴帽微、领徽,实行军事化队衔制度。为实现集中指挥,应组建起国家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矿山较多的省份应组建起省级矿山应急救援指挥分中心,以更及时、更有效地协调、指挥矿山的应急救援工作。
全面系统原则
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必须覆盖各级、各类矿山。所有矿区都必须配有一定规模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炭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企业,也应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灾协议或联合组建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同时,还应建立起各应急救援组织间的协同作战机制,密切彼此间的联系,以形成有机整体。另外,还应建立起相应的技术支持体系、装备保障体系、信息保障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和资金保障体系。这样,才能有力促进应急救援体系的有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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