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原则,然而无论预防工作如何周密,事故和灾害总是难以根本避免的。为了避免或减少事故和灾害的损失,应付紧急情况,就应居安思危,常备不懈才能在事故和灾害发生的紧急关头反应迅速、措施正确。
要从容地应付紧急情况,需要周密的应急计划、严密的应急组织、精干的应急队伍、灵敏的报警系统和完备的应急救援设施。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又名“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急计划”或“应急预案”。最早是化工生产企业为预防、预测和应急处理“关键生产装置事故”、“重点生产部位事故”、“化学泄漏事故”而预先制订的对策方案。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3方面的含义:
(1)事故预防:通过危险辨识、事故后果分析,采用技术和管理手段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且使可能发生的事故控制在局部,防止事故蔓延。
(2)应急处理:万一发生事故(或故障)有应急处理程序和方法,能快速反应事故故障或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3)抢险救援:采用预定现场抢险救援的方式,控制或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1 重大事故需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工业生产装置的规模越来越大,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化学工业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及强腐蚀性原料,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火灾、中毒、放射等事故也越来越多,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据美国芝加哥安全咨询公司统计,1957~1986年发生的100例损失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爆炸火灾事故中,炼油厂占42例。国内1950~1979年统计的186起爆炸事故中,与油气泄漏有关的事故有48起。过去几十年全世界发生的重大事故中,由于化学物质引起的爆炸事故占50%之多。
如:1947年美国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造成576人死亡,3000多人受伤;1984年印度博帕尔市的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农药厂毒气泄漏,造成2500人死亡,20多万人中毒,5万人失明,10万人终生致残。
因此,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和使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生产装置、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危险场所和部位进行安全状况的评估并纳入特殊管理。
例如,氨水(NH3·H2O)是一种无色透明液体,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它的危险特性是易分解放出氨气,温度越高,分解速度越快,可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若遇高温,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因此,当氨水在生产和储存中达到一定量时就需要采取预防措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氨水生产、使用、储存区域应划为防爆区,相应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储存仓间应阴凉、干燥、通风;储存地点要远离火种、热源。要防止阳光直射;保持容器密封;应与酸类、金属粉末等分开存放;露天储罐夏天应有降温措施;分装和搬运作业要注意个体防护;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运输应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上述环节与要求若在氨水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过程中没有得到严格遵循,出现了偏差,就可能酿成事故。另外,还必须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定期进行预案演练,一旦重大事故发生时,就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按照正确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置,有效地控制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预测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并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理对策方案,在重大事故发生时,就能够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按照正确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救助和疏散人员,有效地控制事故扩大,减少损失。
2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
为了在发生多人伤亡事故时能及时抢救、减少人员伤亡,1996年原化学工业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组建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化督发(1996)242号《关于组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的通知》)。鉴于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调整了有关部门的职能,为继续做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国家经贸委对该系统进行了调整,将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更名为“国家经贸委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由国家经贸委领导,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重、特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联络。并在上海、吉林、沈阳、天津、济南、青岛、株洲、大连建立了8个“国家经贸委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负责实施重、特大化学事故现场紧急救援工作,并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3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扩展到各行各业
目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从化工行业扩展到其他各行各业,从针对化学事故的对策发展到多灾种预防和救援。涉及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灾种主要有火灾、爆炸、中毒、工伤事故、自然灾害等,都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以下三大类单位要加强检查和监控,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1)涉及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生产的企业,如石化、油库、煤矿、烟花爆竹、小火药厂点等。
(2)公共场所,如机场、车站、码头及大型商场、影剧院等。
(3)要害设施,如飞机、火车、客运汽车、客运轮船等。
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和现场安全检查,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要及时查出隐患,认真进行整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防止出现新的事故隐患;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没有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职工从事特种作业。
4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的条件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作为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验收的条件之一。其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突发性重大事故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得到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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