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特大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市事故救援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公酒店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为锦绣大酒店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
本预案根据《市事故救援预案》的要求,确定有关单位为本市特种设备事故专业抢险救援单位,参与相关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本酒店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大人身安全和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特大事故:
(一)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二)压力容器泄漏、爆炸事故;
(三)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或行业、地方规定执行。
第四条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各紧急应变成员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本酒店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首长负责制,由总经理任指挥长,副总经理(分管安全)任副指挥长。相关的组织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第七条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一、设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本部,成立指挥中心。
二、向救援各组传达命令及情报。
三、向消防队及救护车及其它救援机构提供情报,并引导至灾害现场。
四、其他指挥上必要的事项。
第八条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各参抢险救援组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组的职责分工;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副指挥长的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第十条通报联络组:
一、向救援组织通报,并确认已通报
二、适当进行现场内广播,应避免发生惊慌。
三、联络有关人员。
抢救修复组:
一、用职场内之灭火器及消防栓展开灭火作业。
二、与救援组织联合并协助之。
避难引导组:
一、担任避难引导,指引避难方向避免发生惊慌。
二、打开紧急出口(安全门等)并确认。
三、移除妨碍避难之物品。
四、确认所有人员是否已避难,并将结果报告现场指挥部。
安全管制组:
一、必要时关闭电源以利救灾。
二、天然气、硫酸及液氧等危险物质之关闭。
三、确认及警戒危险物质泄露时之处置。
四、划定禁止进入之管制区域。
五、紧急电源的确保。
医疗救护组:
一、设置紧急救护所。
二、紧急处置受伤者并登记其姓名,电话及地址。
三、与消防救护队联合,并协助。
四、通知受伤者家属。
救灾咨讯组:
一、提供救灾人员消防及防护等器材。
二、提供有关致灾物资料
三、提供火场设备配置图予救灾组。
四、提供致灾危险物质资料。
第三章预防及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设备的特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第十二条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习。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要求按期安排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后,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一、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立即拨打110报告,同时向区质监分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如果事故进一步扩大,应请求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支援。
第十七条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六章应急总结
第十八条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