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08发布 2009-08-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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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业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的;
(二)公称直径(注1)大于25mm的;
(三)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