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31发布 2009-12-01实施[pdf格式]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第三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个人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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