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热闹过期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以下简称钢板(带)],其制造许可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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