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20发布 2005-04-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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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运煤系统煤尘防治设计的基本原则、内容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0MW~600MW级机组新建、扩建、改建的燃煤电厂的煤尘防治设计。
50MW级机组容量以下燃煤电厂的煤尘防治设计也可参照使用。600MW级容量以上的新建或扩建燃煤电厂的煤尘防治设计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部分“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