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04发布 2008-1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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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炉膛防内爆/外爆、燃烧器管理、燃烧控制系统的逻辑设计以及对监控设备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蒸发量为40t/h~1900t/h级燃煤锅炉炉膛的安全监控,包括用于燃油、燃气和循环流化床蒸发量为40t/h~1050t/h级的多燃烧器炉膛的安全监控,其他容量的锅炉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刊物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名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