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的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的施工、检验及启动的技术要求,特修订本部分。 1.0.2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单机容量为 1000MW 级及以下火力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核电站常规岛及 BOP系统、垃圾和生物质能等发电工程的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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