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01发布 2008-0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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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起重量为500kg~10000kg平衡重式叉车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志、包装、运输、及质量保证期等。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起重量为500kg~10000kg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和500kg~5000kg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以下简称“叉车”,特指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时,简称“蓄电池叉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