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03-19发布 1998-07-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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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中型空气分离设备的定义、产品分类和型号、技术要求、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氧气产量大于或等于1000m3/h,以低温法分离空气制取氧、氮气体及氩的空气分离设备(以下简称空分设备)。
注:1 本标准中氧、氮产量均为标准状态的气体量,即0℃,101.325kPa(绝)状态下的气体量,单位为m3/h。
本标准中的压力未注明者为表压,加上(绝)为绝压。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