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04-08发布 1992-07-01实施[pdf]格式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 1本标准规定了气体防护站(简称气防站、以下同)的工作、职责和装备配置的要求。 1. 2本标准适用于大量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化肥、氯碱、纯碱、硫酸以及有机合成等大中型企业。其他化工企业根据需要,可参照本标准单独或联合设立气防站。 小型化肥、氯碱、纯碱、硫酸以及有机合成企业,可根据本标准要求设立救护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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