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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程HG20687-1989

2011-08-13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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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9-30发布  2001-06-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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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做到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技术先进,经理合理。

    1.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