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3-01发布 1999-03-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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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1.0.1 本规定适用于高、中及低压锅炉和化工生产装置所需的软化水或除盐水的新建水处理站(室)的设计。扩建或改建水处理站(室)的设计亦可参照执行。
1.0.2 设计化学水处理站(室)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用地,以及便于施工和运行可靠,并为施工和维修提供方便。
1.0.3 设计化学水处理站(室)时,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及原化工部的有关规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