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9-22发布 2000-01-01[pdf]格式
1 总则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石油化工企业中直立设备、卧式设备、储罐子和加热炉等钢制设备的抗震设计。设防烈度为6度地区的设备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按本规范设计的设备,当遭受建设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设备的非受压构件可能受损坏,但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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