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用往复压缩机及其驱动机、辅助设备在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等方面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用往复压缩机的工程设计及设备采购。 本规范不适用于排气压力小于0.9MPa(G)的动力用空气压缩机、内燃机或往复式蒸汽机驱动的压缩机以及油田用的小型高速压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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