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07-12发布 1996-07-12实施[word格式]
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小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煤炭资源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不受损失,促进小煤矿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程。凡年产量或设计年产量在6万吨(含)以下的各种所有制的小煤矿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煤炭工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是小煤矿的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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