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07-04发布 1990-09-01实施
[pdf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在厂区规划和厂房,泵房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使用方便,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电厂)和大型水泵站。
小型水力发电厂和中,小型水泵站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