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01发布 2009-01-01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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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了组织石油化工大型建设项目的工厂设计,确定工程设计标准、设计原则和技术条件,优化工厂总平面布置,优化公用工程系统的设计方案,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对建设项目总工艺流程、总平面布置、总定员、总进度和总投资的控制目标,确保满足环保、安全和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要求,协调并统一总体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特制订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三套及以上工艺装置的新建大型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对有多套改、扩建的生产装置、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1.3 总体设计文件应根据批复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总体设计应在工艺生产技术路线已经基本确定、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之后开始,在各工艺包或等同工艺包设计文件完成后交付。如总体设计文件对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重大修改,应说明变化的理由和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