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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报警器JJG(京)41-2008

2011-08-13   收藏   发表评论 0
【标准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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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4发布  2008-07-24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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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非矿井作业环境中只使用的便携式和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一下简称“仪器”)的首次检定、后续鉴定和使用中检验、其他结构或用途的仪器可参照本规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