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
2010-07-19发布 2010-10-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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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适用范围、验收内容、验收方法、抽查比例和判定规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工程的消防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等工程的消防验收;
其它建设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依据本规范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