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规范水土保持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超过200万元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或者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以及水利水电、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建材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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