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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试行)

2011-08-13   收藏   发表评论 0
【标准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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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3-25公布  1987-10-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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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