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03-25公布 1987-10-01实施[pdf]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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