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2-05发布 2001-07-01实施[pdf]格式
1 总则 1.0.1 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卫生及舞台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不适用于观众厅面积不超过200m2 或观众容量不足300 座的剧场建筑。 1.0.3 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可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剧场为多功能时,其技术规定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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