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1-04发布 1999-06-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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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合理地统一建筑照明术语及其定义,实现专业术语标准化,促进建筑照明技术的发展,利于国内外交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照明、道路照明、室外场地照明及有关领域。
1.0.3 本标准包括建筑的人工照明(简称照明)和天然采光(简称采光)。
1.0.4 采用建筑照明术语及其定义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编入的且与建筑照明相关的术语,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术语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