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10-18发布 1990-01-01实施[pdf]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 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 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 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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