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1-18 发布 2000-05-01实施[pdf格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选煤厂浓缩(澄清)设备工艺效果的平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选煤厂耙式浓缩机、沉淀塔、浓缩漏斗、伸锥浓缩机、水利旋流器等同类浓缩(澄清)设备工艺效果的平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标准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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