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9 发布 2009-01-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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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危险场所网络化监测系统传输网络的基本要求,以及系统集成的软硬件、供电、施工、验收等要求,是构建或评估危险场所网络化监测系统的基本依据。
本规范适用于危险场所网络化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危险场所网络化监测系统集成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所有标注日期之外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