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01-14发布 1994-09-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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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使发生炉煤气站的设计能保证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常压固定床发生炉煤气站和煤气管道的设计。对扩建和改建的工程,应合理地充分利用原有的设备、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规范不适用于水煤气站和水煤气管道的设计。
1.0.3 发生炉煤气站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和噪声的危害必须严格控制,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发生炉煤气站和煤气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