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09-29发布 1993-05-01实施[word格式]
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了在烟花爆竹工厂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爆炸和燃烧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公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烟花爆竹工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本规范不适用于零售烟花爆竹的贮存,以及军用烟火的制造、运输和贮存。第1.0.3条 烟花爆竹工厂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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