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05-10发布 1991-03-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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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卫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村镇的规划和生产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