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12-20发布 1991-08-01实施[word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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