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12-07发布 1999-06-01实施[word格式]
1 总 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点赞
收藏
评论
上一篇: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下一篇: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