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04-12发布 1997-01-01实施[word格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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