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24发布 2008-11-01实施[pdf格式]1 范围
本部分提供了下列对象雷电防护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建筑物(包括其设施,内部物体以及人员);??连接到建筑物的服务设施。以下情况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铁路系统;??车辆、船舶、飞行器、离岸设施;??地下高压管道;??与建筑物不相连的管道、电力线和通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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