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22发布 2008-09-01实施
[pdf格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由往复式(RIC)内燃机、交流(a.c.)发电机以及工作所需的控制装置、开关装置和辅助设备等组成的、电压不超本标准适用于陆用和船用发电机组。不适用于远洋航行的厢式船用发电机组、近海车用发电机组以及航空、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时的特殊要求本标准未作规定。
与往复式(RIC)内燃机驱动的发电机组有关的危害列于附录A。
本标准根据EN 292-1:1991和EN 292-2:1991+Al:1995的通用要求,规定了由往复式(RIC)内燃机驱动的发电机组的专项安全性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