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06-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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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地震工作方针,减轻构筑物的地震破坏程度,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订本规范。
1.0.2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构筑物,当遭受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 一般不致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影
响时。可能损坏,但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一度的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破坏。
1.0.3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地区的构筑物抗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