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09-10发布 1995-04-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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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