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09-02发布 1997-03-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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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在电力设施的工程设计中,贯彻执行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电力设施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至9度地区的新建和扩建的下列电力设施的抗震设计:
一、单机容量为12MW至600MW火力发电厂的电力设施。
二、单机容量为10MW及以上水力发电厂的有关电气设施。
三、电压为110KV至500KV变电所的电力设施。
四、电压为110KV至500KV送电线路杆塔及其基础。
五、电力通信微波塔及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