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06发布 2008-1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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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高原病的诊断准则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高原低氧环境下从事职业活动所致的高原病的诊断与处理。非职业性高原病的的诊断与处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